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鴻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智行
- 代理人
- 林蘭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日」欄中「111年10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0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