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謝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1年12月14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
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謝淑貞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 111年4月30日 53,025元 0000000 裕祥企業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