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謝淑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謝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 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謝淑貞 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 111年4月30日 53,025元 0000000 裕祥企業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