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曾琇英、曾銘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曾琇英 代 理 人 曾銘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9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