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陳俐文

  • 當事人
    飛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飛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治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2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 第2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8-10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鄭明龍 彰化商業銀行 北中壢分行 111年7月31日 79,676元 FR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