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添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添
- 代理人
- 黃姿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11年度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12
月2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件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股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