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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傅思綺

聲請人
郡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郡怡
代理人
黃姿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件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5日(112年5月13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件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附件(聲請人遺失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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