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郡家投資有限公司、施郡怡、黃姿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郡家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郡怡 代 理 人 黃姿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 第24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為網路公 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 附件所示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 聲請,於112年1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5日(112年5月13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件所示之 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件(聲請人遺失之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