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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周玉羣

聲請人
享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靜怡
代理人
黃姿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1月13日加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月13日
    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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