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楊慧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訴訟代理人 沈水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笠萊實業有限公司 戴欣儀 永豐商業銀行 南桃園分行 111年11月7日 17,955元 AP0000000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