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尚湧電力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順益、郭懿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尚湧電力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益 代 理 人 郭懿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光禹企業有限公司莊婷芳 渣打商銀公西分行 111年5月6日 378,865元 AA0000000 尚湧電力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