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陳力維
- 原告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蔡雪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維 代 理 人 陳蔡雪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6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謝喬安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08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弘鉅機械有限公司 劉峻宏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 112年1月10日 12,075元 AJ0000000 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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