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邱煜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邱煜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哲固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