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傅輝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鄭敬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冠穎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大心藥局鄭憲鴻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11月30日 47萬9,150元 CC0000000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