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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彭怡蓁

聲請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鄭敬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大心藥局鄭憲鴻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11月30日 47萬9,150元 CC0000000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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