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哲嘉

聲請人
呂建男即源鼎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圓營造有限公司 宋鴻雙 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110年11月20日 45,413元 SCAA0000000 2 東圓營造有限公司 宋鴻雙 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110年11月20日   71,862元  SCA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