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江添貴、江玉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代 理 人 江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2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2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岫雯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永仂有限公司 鄭金鎮 華南商業銀行 南崁分行 111年10月11日 47,880元 RD0000000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