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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昱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
    於民國112年3月2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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