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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三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4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秀香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12月15日 122,669元 UA0000000 三誌鋼鐵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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