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王紹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紹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1張 2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000 1張 3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000 1張 4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600 1張 5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436 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