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慧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興
- 訴訟代理人
- 廖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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