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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靜梅

聲請人
智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彰
代理人
葉子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並於111年3月2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縮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3月22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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