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義閔、周榆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林義閔 代 理 人 周榆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2年5月1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11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思儀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 0 1 創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00 1 1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