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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逸倫

聲請人
花致章
代理人
花毓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8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16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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