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柏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瑋
- 訴訟代理人
- 江汶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41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1 柏恩室內裝修限公司 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112年2月20日 13,359元 NW0000000 金石財有限公司 02 柏恩室內裝修限公司 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112年2月20日 9,240 NW0000000 金石財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