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瑩甄
- 代理人
- 陳瑞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高菖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詹振德 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109年7月31日 10,000元 HC0000000 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002 高菖企業股有 限公司 詹振德 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109年9月30日 20,000元 HC0000000 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003 高菖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詹振德 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109年8月31日 20,000元 HC0000000 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