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昭仁

聲請人
謝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12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39-5  1 1000  2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0-1  1 1000  3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1-3  1 1000  4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2-5  1 1000  5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3-7  1 1000  6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D-20330-9  1 1000  7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D-20331-0  1 1000  8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1419-5  1 27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