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謝易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謝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12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39-5 1 1000 2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0-1 1 1000 3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1-3 1 1000 4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2-5 1 1000 5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43-7 1 1000 6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D-20330-9 1 1000 7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D-20331-0 1 1000 8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1419-5 1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