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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林芳郁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 10000 1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 10000 1 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00000 1000 1 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7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8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9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000 1 10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000 628 1 1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0 554 1 1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56 1 1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533 1 1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981 1 1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 870 1 1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448 1 17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75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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