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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陳炫谷

  • 當事人
    林芳郁陳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據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 10000 1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 10000 1 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00000 1000 1 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7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8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000 1 9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0 1000 1 10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000 628 1 1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0 554 1 1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56 1 1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533 1 1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981 1 1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 870 1 1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448 1 17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 75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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