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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潘曉萱

聲請人
謝豐聰
代理人
謝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9月1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34-6 1 1,000   2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35-8 1 1,000   3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36-0 1 1,000   4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37-1 1 1,000   5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12138-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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