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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劉玉枝
代理人
李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2年5月20日 453,674元 CP0000000 鑫鑫鑫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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