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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承泰鋼管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承泰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2年7月13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112年7月25日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支票聲請為除權 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1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丰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金順 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12年5月30日 14,800元 UI0000000 承泰鋼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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