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潘曉萱
- 原告劉嘉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劉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2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7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000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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