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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劉哲嘉

  • 原告
    周詩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周詩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人,惟因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司 催字第1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17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公告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紘睿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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