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松合產業有限公司、王淑華、陳琦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代 理 人 陳琦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5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2 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1月31日 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3 安心藥局 洪慈徽 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0年9月30日 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4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0年6月30日 1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5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0年8月31日 2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6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0年10月31日 1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7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0年12月31日 2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8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1年2月28日 1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9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1年4月30日 2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10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1年6月30日 1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11 李宗保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北分行 111年8月31日 250,000元 0000000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