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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
    陳星輝

  • 原告
    卓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卓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輝 訴訟代理人 謝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6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 第1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9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1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卓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星輝 第一銀行 北桃分行 111年7月27日 1,978,584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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