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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紀榮泰

  • 當事人
    簡大同即九信鑽孔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簡大同即九信鑽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1 晃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沈明協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11年7月17日 228,239元 0000000 九信鑽孔工程行 2 晃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7月17日 9,356元 0000000 九信鑽孔工程行 3 晃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7月17日 79,349元 0000000 九信鑽孔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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