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740號
- 債權人
- 八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京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仁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仁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公司運送貨物之相關書面證明。
三、受貨人簽收貨物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金額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載明:托收貨物之計價基礎;若以重量為計算基礎,應載明:重量、單價、金額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