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760號
- 債權人
- 安傢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姿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采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兩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經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