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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8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表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貨款?

㈠若係主張票款: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㈡若係主張貨款:

1、釋明貨款金額5,831,425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列明各次銷售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各筆銷售貨品應同時檢具其釋明文件即及經債務人簽章受領之出貨單】。

2、提出與貨款金額相符之發票及請款單。

3、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銷貨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4、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三、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提出其釋明文件;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陳明。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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