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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催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張金柱

  • 原告
    陳宏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宏謀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掛失函正本 。 (二)、請提出報案證明單正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 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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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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