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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1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邱雅雯
聲請人
沈玉玲
聲請人
洪筱嵐
相對人
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2年3月28日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等3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二、聲請人等3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在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丙○○、乙○○、甲○○新臺幣(下同)各13萬元、12萬元及96,000元,分期方案給付如附表所示。然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3人首期後即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此有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3人之原薪資帳戶明細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並未依約給付,然調解紀錄並未加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故由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明細之末日均超過113年4月10日觀之,聲請人就113年4月10日前未給付之部分聲請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自113年4月10日後尚未到期部分,因兩造並未約定加速條款,則難認相對人有遲延給付或未依約給付之情,是以,聲請人就113年4月10日後分期方案內容均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姓名 調解方案 已給付金額 得執行金額 丙○○ 相對人同意給付13萬元,分25期給付,第1期於112年5月10日給付1萬元,第2期至第25期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9月10日,每月10日給付5,000元。 112年5月10日給付10,000元 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4月10日共計7期,35,000元 乙○○ 相對人同意給付12萬元,分23期給付,第1期於112年5月10日給付1萬元,第2期至第23期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每月10日給付5,000元。 112年5月10日給付10,000元 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4月10日共計7期,35,000元 甲○○ 相對人同意給付9萬6千元,分18期給付,第1期於112年5月10日給付1萬元1千元,第2期至第18期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每月10日給付5,000元。 112年5月10日給付11,000元 112年10月10日至113年4月10日共計7期,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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