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彭欣茹
- 相對人
- 佳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 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民國112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應更正為「民國113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