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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8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陳靜娟 住○○市○○區○○里○○路0巷0弄0 號
相對人
葉菊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年終獎金、補發退休金差額云云,然聲請人自述其任職於華膳公司,本件卻向相對人請求給付年終獎金及退休金差額,故本院於113年5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陳報完整之調解聲明、事實及依據,該裁定亦於113年5月8日寄存於三菓派出所,而聲請人迄113年6月28日仍未補正,是其調解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8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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