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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蕭詠仁
相對人
圖爾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共計140,827元等語,然卻未繳交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調解費1,000元,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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