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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2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謝志偉

聲請人
黃文潭
相對人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其住所地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月00日生效(本院勞聲卷41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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