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 相對人
-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其住所地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月00日生效(本院勞聲卷41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