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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游璧庄

上訴人
即被告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洪耀、林於杉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14,795元(計算式:834372+58042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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