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根.浮士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洪耀、林於杉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14,795元(計算式:834372+58042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