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姚葦嵐

原 告
吳俊昱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被 告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   正   前        更   正    後 被   告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住○○市○○區○○里0鄰○○街○○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道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被   告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住○○市○○區○○里0鄰○○街○○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住○○市○○區○○○道000號4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