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 債權人
- 菁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國台
- 債權人
- 菁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國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