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 債權人
- 大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城〝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或城〝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城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誤載為債權人,請更正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