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 債權人
- 成鼎電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思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尚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明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