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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債權人
世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海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福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合約書當事人為祭祀公業)。

三、提出債務人相關設立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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