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04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傅韋菁
- 債務人
- 義樺食品通路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游淑鳳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呂明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查該不動產係分別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溪湖鎮及嘉義縣大林鎮,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