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張財育、郭明鑑、林鴻聯、黃男州、李文明、呂豫文、宮文萍、宋耀明、吳亦寬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卓駿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駿華、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玉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6號 債 務 人 劉玉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6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卓駿逸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宮文萍為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債務人生活限制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而此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更生程序中準用之。查本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發生異動,自應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向本件更生程序聲明承受以為續行。惟其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避免程序久處於停止之狀態,爰依首揭規定,以裁定命續行程序,先予敘明。 二、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在本件程序中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依首揭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 否同意。經查: ㈠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內容,惟其人數未達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總數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僅有38.07%而未逾越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二分之一。是本件依法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及所占債權額比例,均已達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之門檻,即生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效力。 ㈡另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其財產與所得情形,並參酌債務人年齡與近年來之收入狀況,雖清償總比例不高,但已屬於盡力清償而適當,於履行上堪可認為具備可能性;況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債務人為達到更生之經濟重建目的,勢必緊縮開支,形同債務人係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經濟不自由,換取債務之減免,自可認為其已盡最大努力與誠信而為清償,尚難謂有不公允之情形。 ㈢復查本件更生方案並無存在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本件自應以裁定認可之,依首揭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其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6號更生方案內容 1.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3,949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 6,933,518 5.清償總金額: 284,328 6.清償比例: 4.10%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簡稱) 第1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聯邦商業銀行 163 2 摩根聯邦資產 359 3 元大商業銀行 70 4 台新商業銀行 1,450 5 萬榮行銷公司 688 6 國泰世華銀行 597 7 玉山商業銀行 149 8 台灣金聯資產 227 9 元大國際資產 96 10 祈福資產管理 150 每月還款數額 3,949 参、備註 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1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郵輪、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投資型保單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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